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年7月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许可的公告》相关内容。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向高速公路入口所属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提出申请,外省进入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有条件的省际卡点由大队受理。受理单位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退回,待补齐相关材料后再行审批。
1、交通部门审核发放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检测检验合格证明;
3、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即《从业资格证》);
4、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等材料;
5、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本单位负责人姓名、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