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定居申请后,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不批准的,签发《不批准通知书》。获准定居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2、填写申请表;3、提交二张二寸照片;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5、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复印件;6、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六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