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一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7]28号)、省知识产权局 经贸委《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
1.企业及科研院所向所在地市、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经贸局提交申请;
2.所在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知识产权局;
3.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按评选标准初选;
4.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经贸委认定或确认复核结果;
5.下发认定文件和复核文件。
(一)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复核表(见附件);(二)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专利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专利运用与产业化情况等;(三)授权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通知书。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