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发布)
1、提出监察计划。政策法规处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等相关资料信息,制定监察计划,确定各类事务的检查频率和检查方式。根据监察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和资料档案复查。
2、检查。参加检查的人员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两人以上组成检查小组;准备必要的检查设备;现场检查时须表明身份。
检查内容: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相关的财务信息;年度工作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财务会计状况审计结果等
3、检查处置。经检查情况正常的,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有违法嫌疑的,现场取证,进行行政处罚程序或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4、定期复查。对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置的,按规定定期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