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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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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高新处
 
[联系人] 庞保平(506 室)
[联系方法] 0571-87054024
服务对象 具备受理条件的省内科技型企业 项目类型 行政确认(登记)
办理期限 常年受理、分批审定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
受理条件 省科技型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市和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省科技厅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审定结果的基本程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 确认条件: 1、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2、必须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有一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4、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5、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6、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7、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初审申请。

2、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初审,并征求同级财税部门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

3、市科技局进行审核,并征求同级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经济强县科技局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

4、省科技厅按规定审查,征求省中小企业局意见,并公示征询异议,进行抽查和异议复核。

5、通过审查的,授予“浙江省科技型企业”称号。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三套,包括:企业年度负债表、损益表、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环保证明等,属专利权受让的,应提交专利权受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公告副本

监管措施 监察室 电话:8705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