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
1、提出监察计划。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处根据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信息,派员进驻,确定各类事务的检查频率和检查方式。根据监察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和资料档案复查。
2、检查。参加检查的人员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两人以上组成检查小组;准备必要的检查设备;现场检查时须表明身份。
检查内容:专利证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检查是否存在假冒他人专利、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再次侵犯该项专利权等违法行为。
3、检查处置。经检查情况正常的,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有违法嫌疑的,现场取证,进行行政处罚程序或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4、定期复查。对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置的,按规定定期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