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高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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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庞保平( 5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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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705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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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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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行政确认(登记) |
|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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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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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999〕1号)、《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试行)》(浙科工发〔1999〕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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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二次,主要依据于国家科技部最新颁布《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浙江省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
确认条件: 1.属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第五条范围; 2.知识产权明晰,技术成熟,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利税率不得低于20%;
3.产品生产工艺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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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向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市(地)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财税部门意见后,报科技厅审查。
2、省科技厅按规定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3、通过审查的,认定为《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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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监察室 电话:8705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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