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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对外学术交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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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成果技术市场处
 
[联系人] 周剑
[联系方法] 0571-87054041
服务对象 本省涉及到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期限 常年办理,收到完备材料后20工作日办结。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1月6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发布),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令 2001年第16号)。
受理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秘密技术;(二)必须是秘密级的技术。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申请书》成果技术市场处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至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2、许可审查。成果技术市场处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目录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3、审查同意后,报科技部备案。

4、核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

5、告知程序。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一)浙江省技术出口申请表;
(二)技术报告(阐明技术的特征及保密要点);
(三)技术出口合同批准证书;
(四)技术出口合同复印本。
 

监管措施 监察室 电话:8705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