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浙科发计〔2005〕223号)、《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浙科金发〔2006〕4号)
(1)、基金办发布申请通告,申请人填写申请书,通过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2)、基金办组织专家初审后,进行同行专家评议。
(3)、学科组评审,公示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核。
(4)、对经审核的项目下达计划、签订项目计划书,划拨经费。 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