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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发明专利补助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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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
 
[联系人] 李建民(814室)
[联系方法] 0571-87056403
服务对象 个人和法人 项目类型 其它行政行为
办理期限 经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对情况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19981215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5930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6154号)

受理条件 1、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已被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予专利权; 2、列入国家、省专利宣传、人才培训计划,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项目、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专利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3、国际间专利的交流与合作; 4、对关系我省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
办理流程

办事程序:

1.经办人对申报人递交的申报补助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所要补交的材料;

2.经办人对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3.申报人未在国内先申请专利或无法提供国外专利申请相关费用证明等情况的,申报人要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提供可以核查的线索,并签名(盖章)。经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对情况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4.经办人签署是否同意资助意见,送财务人员审核后,报主管厅长审批。

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登记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交材料)→材料齐全的,经办人提出审核意见→财务复核→分管厅长审批→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申请人领取补助资金(提供收款收据)→申领事项登记→申报材料存档。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1.浙江省国外发明专利补助申请表;

2.外国(或地区)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包括公告文本);

3.国内相同专利授权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

4.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5.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执照复印件;

6.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有授权委托书。

监管措施 监察室 0571-8705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