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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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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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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l、《浙江省信访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2、省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信访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计生委[1998] 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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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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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来信处理:
l、来信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转有关处室、单位处理或直接处理。转送外单位的,将转送何部门处理函告来信者。 2、委内承办单位在接受之日起30日内向来信者和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因情况比较复杂等原因未能按时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适当延期。 来访接待: l、对来访者所提的问题能当即答复的当即予以答复,不能当即答复的,7日内转有关处室或单位处理,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与来信处理相同。 2、对求决、申诉、举报类来访者,应引导其按问题的管辖范围实行逐级上访。 3、对越级来访者,应做好登记和记录工作并告知来访者到起始单位反映问题,同时发《告知单》,要求起始单位在10日内反馈接待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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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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