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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举办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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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文化市场管理处
 
[联系人] 钱剑力
[联系方法] 0571-85215580
服务对象 企业单位,其他组织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日个工作日(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承诺期限20日个工作日(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收费情况 无收费
设立依据     文化部、海关总署《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在境内举办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由举办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展品超过120件的,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不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规定:“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在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审批过程中,对申报美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文化部进行复核,文化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时间不计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批时限。”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 -> 责任处室办理 -> 有关处室会签->厅领导审定 -> 发文
 
   
材料明细

1、主办或承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展览活动方案;

3、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4、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5、场地使用协议;

6、境外来华参展艺术创作者或参展单位的情况介绍;

7、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8、境外来华参展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美术品进/出口名录);

9、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