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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发行单位的设立及变更(注:审批省内范围发行的。包括电影发行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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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浙江省文化厅
 
[联系人] 罗永祥
[联系方法] 0571-85211736
服务对象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项目类型 普通许可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管理条例》第36、37、39条。(附件二)
受理条件
办理流程 见工作流程附件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基本条件参见《电影管理条例》第36条; (1)申请设立的报告,并填报《浙江省电影发行经营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及业务开展所必需的设备清单; (3)上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及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4)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任命文件); (5)专业人员的配备情况资料(提供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6)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证明,或者国有资产产权证明; (7)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出具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协议书); (8)发行影片来源的有关资料(供片渠道及协议)。
监管措施 监督电话:0571-8521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