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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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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省林业厅办事大厅
 
[联系人] 毛晓梅
[联系方法] 0571-87399241
服务对象 拟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 项目类型 普通许可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三条。

受理条件 1、具有国家林业局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种植基地; 2、属于贸易引进的单位须具备进出口林木种苗贸易资格。
办理流程

对符合引种条件、材料齐全、且引种数量在引进限量之内的,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自收到《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20日内予以审批;对超出引进限量,或超出年度引进限量的林木繁殖材料和观赏植物,以及重点工程造林苗木、草坪种子,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不予审批。


 
   
材料明细

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

2、首次办理境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的,提供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贸易引进的,还须提供进出口林木种苗贸易资格证明。

3、首次引进国内没有分布的,或没有引种过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首次引进国内已有分布或引种而我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须提供“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4、引种单位首次引进的种类,或首次从某一国家(地区)引进的种类,须提供种源地(或原产地)寄主植物病虫害发生情况和疫情数据详细资料、种植地监管防范措施。必要时可邀请森检人员共同进行原产地疫情调查。

5、引种单位在我省,引进后种植地不在我省的,引种单位须提供种植地省(市、区)级森检机构同意引种和监管的证明材料。引种代理人在我省,代理的引种单位不在我省的,代理人须提供引种单位所在地省(市、区)级森检机构同意引种和监管的证明材料。

6、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相关证明。

监管措施 实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