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
2、首次办理境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的,提供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贸易引进的,还须提供进出口林木种苗贸易资格证明。
3、首次引进国内没有分布的,或没有引种过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首次引进国内已有分布或引种而我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须提供“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4、引种单位首次引进的种类,或首次从某一国家(地区)引进的种类,须提供种源地(或原产地)寄主植物病虫害发生情况和疫情数据详细资料、种植地监管防范措施。必要时可邀请森检人员共同进行原产地疫情调查。
5、引种单位在我省,引进后种植地不在我省的,引种单位须提供种植地省(市、区)级森检机构同意引种和监管的证明材料。引种代理人在我省,代理的引种单位不在我省的,代理人须提供引种单位所在地省(市、区)级森检机构同意引种和监管的证明材料。
6、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