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须在签订合同前提交以下资料报原发证机关签署意见: 1. 合作的矿区范围 2. 合作的矿种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