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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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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窗口办
[联系人]
黄国康
[联系方法]
(0571)88877880
服务对象
个人和企业(组织)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土地管理类
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 15日
收费情况
无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
办理流程
无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实地踏勘表(涉及违法用地的,应纪录违法用地等情况); 3.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表; 4.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表; 5.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 8.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9.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 10.1:500——1:1000用地红线图。 11.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2.涉及到拆迁的,必须提供拆迁安置方案。
监管措施
1、厅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政策法规处法治监督 2、监督电话:88877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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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表格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20061281504007418634.建设????明书.doc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2006128150646726589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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