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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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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窗口办
 
[联系人] (开发处)汤亚农
[联系方法] (0571)88877885
服务对象 企业(组织)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矿产资源管理类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40日 承诺期限 30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

 

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符合标准
办理流程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l. 转让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和已经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证明; (3)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出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完毕的证明;(4)矿区范围图、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要求为A4幅面);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6)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并按国家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价款; (7)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8)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须提交原采矿权转让审批文件。 2. 受让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1)受让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让人提供的能满足该项采矿权人的有关资信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3. 转让申请人和受让申请人共同提供的资料: (1)由我厅统一印制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一式四份; (2)要求转让采矿权的申请报告一份; (3)转让申请人和受让申请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书》一式四份; 4. 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监管措施 1、厅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2、政策法规处法治监督 监督电话:88877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