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导航 -> 办事指南
采矿权审批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在线咨询   在线受理   状态查询   监督投诉
受理机构 窗口办
 
[联系人] (开发处)汤亚农
[联系方法] (0571)88877885
服务对象 企业(组织)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矿产资源管理类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40日 承诺期限 40日 收费情况 采矿登记费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

 

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符合标准
办理流程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关于要求采矿登记的申请报告。 2. 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一般1:2000),矿区范围的各拐点按顺序编号标定,并附国家3度带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 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 4. 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5. 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6. 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7. 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 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的,提供设立黄金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9. 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提供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10.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1. 申请开采煤矿的,煤炭部门的立项文件。 12.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采矿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材料。 13.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及缴纳备用金的发票复印件。 14.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矿产资源的取水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矿泉水鉴定证书。 15. 采矿权竞争出让相关文件和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的发票复印件。 16.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工程建设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外)。 17. 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外,均为原件,一式四份)

 

监管措施 1、厅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2、政策法规处法治监督 监督电话:88877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