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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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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律师管理处
 
[联系人] 陈宇泽、岳鸿
[联系方法] (0571)87054376、87054411
服务对象 个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3个月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⑴《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⑵《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
拟任代表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补齐材料的,按照前项规定
办理;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满3个月未能补齐材料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理条件 ⑴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  ⑵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⑶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办理流程   ⑴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申请材料齐全的,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司法部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补齐材料的,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司法部审核;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满3个月未能补齐材料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⑵司法部收到省司法厅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核准通知书,并通知省司法厅发给其代表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⑴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
  ①拟派驻代表的基本情况;
  ②拟任职务、期限;
  ③对“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的承诺;
  ④对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中文译文与原文的一致性的承诺;
  ⑤申请获得批准后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
  ⑥申请获得批准后将为其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执业风险保险的承诺;
  ⑵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⑶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⑷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⑸该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⑹拟任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
  ⑺拟任代表的身份证明(护照)、简历、3张2寸彩色近期免冠照片;
  ⑻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⑴上述⑵至⑹项申请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⑵所有材料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监管措施 电话:(0571)87054410、8705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