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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律师执业登记表; ⑵身份证明复印件; 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⑷学历证书复印件; ⑸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⑹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⑺上岗培训结业证; ⑻律师助理(实习)证(从核发之日起已达一年以上); ⑼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实习鉴定意见和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考核结果; ⑽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⑾二寸近期证件照两张; 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香港或澳门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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