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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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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律师管理处
 
[联系人] 燕晓宇、许赛莹
[联系方法] (0571)87054410、87054376
服务对象 个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0项。
  ⑵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三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依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参加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⑶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
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发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受理条件   ⑴香港、澳门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居民;   ⑵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⑶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香港居民参加实习,可以安排在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进行;   ⑷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办理流程

  ⑴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⑵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律师执业
证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⑶省司法厅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发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⑴律师执业登记表;
  ⑵身份证明复印件;
  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⑷学历证书复印件;
  ⑸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⑹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⑺上岗培训结业证;
  ⑻律师助理(实习)证(从核发之日起已达一年以上);
  ⑼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实习鉴定意见和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考核结果;    
  ⑽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⑾二寸近期证件照两张;
  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香港或澳门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监管措施 电话:(0571)87054410、8705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