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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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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律师管理处
 
[联系人] 燕晓宇、许赛莹
[联系方法] (0571)87054410、87054376
服务对象 个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20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1项。
  ⑵司法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三条“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
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⑶司法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
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准予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办理登记,向其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向申请人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备案。”
受理条件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  ⑴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  ⑵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⑶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⑷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只能受聘于内地一个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   内地律师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为本所香港、澳门法律顾问:  ⑴成立满3年;  ⑵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  ⑶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⑷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
办理流程   ⑴申请人应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局提出申请,市级司法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司法厅。
  ⑵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准予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办理登记,向其颁发香港、澳
门法律顾问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
  ⑶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向申请人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备案。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⑴申请书;
  ⑵简历;
  ⑶身份证明复印件;
  ⑷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⑸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⑹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
  ⑺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⑻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⑼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⑽内地律师事务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该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专职律师人数及名单、该所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证
明文件;
  ⑾二寸近期证件照两张;
  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⑴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依据香港有关法规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并没有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
  ⑵澳门执业律师,是指具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
  ⑶上述⑶至⑹项申请材料,须经香港或澳门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⑷所有材料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监管措施 电话:(0571)87054410、8705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