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申请书;
⑵简历;
⑶身份证明复印件;
⑷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⑸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⑹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
⑺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⑻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⑼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⑽内地律师事务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该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专职律师人数及名单、该所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证明文件;
⑾二寸近期证件照两张;
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⑴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依据香港有关法规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并没有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
⑵澳门执业律师,是指具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
⑶上述⑶至⑹项申请材料,须经香港或澳门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⑷所有材料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