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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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宗教一处岗位、人员:佛教、道教事务管理,郑国元、孙世蕃,互为AB岗,伊斯兰教事务管理,A:周勇辉,B:黄丽娜 ;宗教二处岗位、人员: 天主教工作,A:楼剑涛,B:莫幸福,基督教工作,A:郑擎,B:莫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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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宗教一处:0571-87053873,宗教二处:0571-8705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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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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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期限 |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无特别规定的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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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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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2、《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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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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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对进入委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办公室统一受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退回件进行分类办理。 一、即办件的办理 可即时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称为即办件,即收即办。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按申请内容交相关处室; (三)相关处室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二、承诺件的办理 当天不能办结,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经审核或现场勘察的审批事项为承诺件,按承诺时间办理。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承诺件办理通知书》,承诺办理时限。 (三)相关业务处室在承诺办理期限内,组织审核或现场勘察。 (四)相关处室根据审核或现场勘察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联办件的办理 需经两个以上处室审批的项目为联办件,按照办公室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实行并联审批。 四、上报件的办理 业务承办处室审查后,转报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为上报件。上报件为负责办理制,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者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出具《承诺件办理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审查办理的时限及承办业务处室。 (三)受理业务承办处室为办理责任部门,在转报上级部门后,要积极进行催促联系,协助办理。并向办公室通报办理情况。 五、补办件的办理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材料的,办公室必须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事项。基本程序为: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交申请人。(二)申请人按要求将补办材料提交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 (三)相关处室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 (四)承诺时限从发出《补办通知书》之日起终止,至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之日起恢复。 六、退回件的办理 对申报材料中主件缺少,或申报材料齐全但经办公室初审认定项目不符合应该政策,以及经现场核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办公室可以退回。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办公室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该申请应当退回的,应当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初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在承诺时限内退回。 (二)办公室必须填写《不予批准事项退回通知书》交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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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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