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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合的认可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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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联系人] 宗教一处岗位、人员:佛教、道教事务管理,郑国元、孙世蕃,互为AB岗,伊斯兰教事务管理,A:周勇辉,B:黄丽娜 ;宗教二处岗位、人员: 天主教工作,A:楼剑涛,B:莫幸福,基督教工作,A:郑擎,B:莫幸福
[联系方法] 宗教一处:0571-87053873,宗教二处:0571-87055252
服务对象 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受理条件 1、拟举办的集体宗教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习惯;

  2、该场合应具有举办集体宗教活动的基本条件,且符合安全要求;

  3、拟举办的集体宗教活动不会对该场合附近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方面造成严重影响;

  4、拟举办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5、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办理流程 由组织集体宗教活动的当地宗教团体(集体宗教活动的举办方)向当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材料明细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举办的集体宗教活动的目的、内容、场合、起止时间、主持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及其构成;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3、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供集体宗教活动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承诺书;

  4、该场合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5、其他有关材料。

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