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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标题: |
野生动植物(产品)进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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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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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报
(1)申请条件:
①属商业性进出口的,必须具有进出口权,并登记注册;
②属非商业性进出口的,应具有从事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培植)、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宣传教育等相应资格,或者具有合法拥有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有关证明文件。
(2)应提供的材料:
①进出口单位申请报告(须经属地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②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③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件;
④进出口合同或协议(委托或代理进出口的需提供委托或代理协议);
⑤标本来源证明(产地证明);
⑥外方相关证明文件;
⑦中成药成份表和外包装证明材料;
⑧来料加工需提供海关证明材料。
(3)申报程序及期限:
①要求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单位或个人附具有关申办材料,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
②省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濒管办审批。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内。
(4)收费标准:
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业局计价格[2000]1004号文件规定执行。
2)、非监管物种的进出口审批
(1)申请条件:
同上。
(2)应提供的材料:
①申请表;
②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③进出口发票或装箱单;
④出口的需提供标本来源证明;
⑤来料加工的需提供海关证明。
(3)审批程序及期限:
①进出口单位或个人附具有关申办材料,向国家濒管办杭州办事处提出申请;
②国家濒管办杭州办事处经审核、鉴定后直接出具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审批期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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