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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782127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8-28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2〕5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22-0022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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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8-28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2〕5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2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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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 日期: 2022- 09- 05 14: 23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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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残联

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组织实施了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全省特殊教育普及水平、保障条件和教育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但仍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坚持政府主导、精准施策、促进公平、尊重差异的原则,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以适宜融合为目标办好特殊教育,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到202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特互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高质量特殊教育体系,残疾儿童青少年基础教育入学率达到95%,其中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9%、95%和90%。

二、拓展服务对象,健全特殊教育体系

(一)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以县级为单位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规范残疾儿童入学评估,科学制定教育安置方案,确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完善送教上门制度和服务标准,控制送教上门安置人数和比例,到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送教上门安置的残疾儿童比例控制在5%以内。探索重度多重残疾儿童入校学习工作。

(二)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制定我省特殊幼儿园设置和建设标准,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就近随班就读,探索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

(三)大力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落实各类高中阶段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责任,支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残疾学生。到2025年,实现每个常住人口20万以上的县(市、区)都有一个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部(班)。

(四)稳步发展高等特殊教育。加大对特殊教育师范专业的支持力度,提升高校特殊教育专业建设水平。探索残疾学生统考单招制度、中高职一体化办学。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与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合作办学。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人开展继续教育,畅通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

(五)提供广义特殊教育服务。合理布局孤独症儿童学校(班),逐步建立助教陪读制度,丰富孤独症儿童教育课程资源,加强孤独症儿童教育及康复教师培训。探索将注意力缺陷多动综合征、学习障碍、智力超常等有特殊教育需要的非残疾儿童青少年纳入特殊教育服务体系的机制。

三、推进融合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一)加强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优化融合教育资源布局,推动普通学校落实融合教育责任,建立健全融合教育长效工作机制。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集团化办学,加强资源共享与整合。探索随班就读质量评价体系,提高融合教育质量。

(二)推动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市域统筹。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院校融合办学,支持开展残疾学生“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不断提升面向残疾学生的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功能。鼓励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三)深化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推动残疾儿童青少年相关数据互通共享,提高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深化特殊教育数字化改革,推进特殊教育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提升浙江省个别化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功能,探索高校与高中段学校的衔接和残疾大学生的个别化教育工作。

(四)创新融合教育模式。推进资源教室和卫星班的学段链建设,组织资源教室和卫星班星级评估。开展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融合教育试点,培育高中段融合教育实验校若干所。按国家规定组织融合教育示范区示范校建设和优秀教育教学案例遴选,持续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综合改革。

(五)强化融合教育专业支持。大力推进省市县乡校五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到2025年基本实现有需要的乡镇(街道)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争创国家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推进区域融合教育中的骨干作用,建立健全融合教育巡回指导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研讨活动,推进分类干预研究。

(六)实施融合教育专项培训。制定融合教育教师培训管理办法,将融合教育纳入普通学校校长上岗培训和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必修内容。建立融合教育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库,组织各类融合教育教师轮训,设立融合教育名师工作站,提升融合教育教师专业能力。

四、提升支撑能力,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一)巩固完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足额落实并逐步提高15年基础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各地可结合当地特殊教育薄弱环节和重点项目建设,通过统筹上级补助、安排专项补助等形式予以重点支持。适当拓宽生均公用经费用途,用于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干预训练、见习实习、送教教师交通费补助等。全面实行残疾学生教育资助政策,实行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政策,优先给予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等资助。

(二)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制定特殊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标准,加快推进特殊教育现代化。加强学校无障碍学习环境建设,实施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升级,到2025年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完成标准化建设。

(三)保障特殊教育学位供给。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需求,保障特殊教育学位供给。常住人口20万以上的县(市、区)至少设立1所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常住人口20万以下的县(市、区)应在办学条件较好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教班,残疾儿童较多且现有学位不足的县(市、区)合理规划布局新建、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从幼儿园到高中全学段衔接的15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将儿童福利机构内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纳入中小学教育并进行学籍管理,积极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在本地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进一步优化聋校布局,继续办好浙江省盲人学校。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按照要求配足配齐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普通学校资源教师、巡回指导教师等。推动师范类专业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列为必修课并提高比例,纳入师范专业认证指标体系,完善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准入条件。适当扩大特殊教育师范生招生规模,鼓励和支持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等为山区26县定向培养特殊教育教师。探索将各地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任务纳入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健全省市县三级研训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普通学校资源教师基本功大赛、教学和论文评审以及各类研讨活动,培育医教结合型专业教师。听障教育教师学习使用国家通用手语,视障教育教师学习使用国家通用盲文。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各地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对特殊教育学校予以倾斜,普通学校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直接承担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教师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将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机构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特殊教育教师,纳入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五)提升特殊教育服务水平。鼓励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完善各级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工作机制,将特殊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施山区26县特殊教育结对帮扶计划,建好浙江-阿克苏特殊教育发展联盟。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创造条件申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探索幼儿园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残疾儿童教育康复,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积极为残疾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做好残疾毕业生升学、就业服务和转衔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特殊教育公益慈善事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特殊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办好特殊教育作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统筹安排资金,有效配置资源,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等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学校和科研、医疗、康复等机构的合作机制,统筹各级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教研机构和高校的专业力量,加强对特殊教育的专业支撑和指导。

(三)强化督导评估。在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和教育现代化监测体系中体现特殊教育发展关键指标,将特殊教育列入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和责任督学的日常督导范围。坚持激励与问责并重,按规定开展“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督导检查,将落实情况纳入市县两级政府绩效考核。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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