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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78141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8-11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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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8-11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决定》政策解读
  • 日期: 2022- 08- 11 17: 22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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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杭州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作出了关于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决定。

一、背景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2021年9月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城市开展国家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通过综合授权,支持试点城市先行先试。同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中涉及需要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作出授权决定。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就《植物检疫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作出授权决定。

创新试点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层级高。试点由李克强总理亲自部署、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是国家交付给6城市的重大任务和使命责任。二是影响深。6城市市场主体数量占全国九分之一,是我国营商环境的重要窗口,在6城市开展创新试点将为全国营商环境改革撕开口子、闯出路子,为我国营商环境竞争力提升注入力量。三是力度大。创新试点改革力度前所未有,推出了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提升投资建设和贸易便利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和创新监管等10方面101项改革事项。改革举措突破了1部法律和7部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已授权在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关改革举措的落地将为市场主体带来巨大经济效益或节约大量成本。

二、总体考虑

《决定》主要有两方面考虑:

一是暂时调整适用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规章的授权,3年内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二是暂时调整适用政府规章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3年内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3年内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省政府决定,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允许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调整后,杭州市明确可直接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建设工程的条件,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鉴定专业机构的管理,确保相关建设工程满足质量安全要求。

(二)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允许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

调整后,杭州市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确保计量标准准确。

(三)在杭州市暂时调整适用《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允许从外省或省内外县(市、区)向杭州市调入必须检疫的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取消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签发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环节,由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在相关信息系统公示和更新检疫要求。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公示要求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书,企业在收到检疫合格证书后即可调运。

调整后,杭州市及时公示和更新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并做好对检疫证书的查验审核,完善复检制度,严格把好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调运的检疫关。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0571-8525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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