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建设的通知
  • 日期:2022-07-12 00:00
  •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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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我省生物多样性资源,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路径,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现就全省开展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及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以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水平、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目标,科学规范开展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建设,提高公众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自觉性和参与度,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经济社会绿色发展良性互动,助力建设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和共同富裕现代化先行省。

(二)建设原则。生物多样性体验地(以下简称“体验地”)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专业人员,能提供多种形式的感受、认知生物多样性活动的特定场所。其建设原则如下:

保护优先,持续利用。注重对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生物物种及其栖息环境的保护,因势利导开展特色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不破坏生物多样性及栖息环境,不造成环境污染。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深入挖掘本区域生物多样性特色资源,室内外体验设施和体验课程应当特色鲜明,与本地生物多样性特点充分融合。

社区参与,共建共享。鼓励当地社区居民参与体验地相关的住宿、餐饮、周边产品等服务产业,为其提供就业、培训和其他社会服务机会,并为外来游客提供参与、研学等感受体验。

二、体验地设施建设

体验地选址应当合理,配备设施结构安全完善的室内和室外体验设施,并具备一定的生活配套设施。

(一)选址要求。体验地所在区域开展不同程度的生物多样性调查,生物多样性资源较为丰富,体验地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并与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相协调,兼顾科普教育、体验、游憩、观赏等综合功能。体验地应当交通便利,无地质灾害等风险隐患。

(二)室内体验设施。体验地应当具备专门开展生物多样性体验活动并达到一定面积的场所,场所设计要充分结合所在地的生物多样性特色,包括服务型场所(如游客中心)和体验型场所(如展览馆、体验制作室)等类型。

(三)室外体验设施。体验地应当结合当地特色,合理选择区域设置室外体验设施,包括生态系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调查(观测)设施、生物多样性科普体验设施和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体验设施等。

三、体验地课程设置

体验地应当设置类型多样的生物多样性体验课程。课程设置应当结合本地生物资源、社会文化、地质遗迹等特点,并适合不同年龄要求。体验课程内容应当科学准确、通俗易懂,具有教育性和启发性,可包括探索型(如生物物种认知)、实践型(如制作标本)、宣教型(如生物多样性有关知识宣讲、游览参观)、休闲型(如生物多样性资源、优美自然景观体验)、生产型(如迁地保护植物种植、采摘、产品粗加工)等类型,还可以设置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体验项目(如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当地民族传统生产、生活相关的体验项目)。

四、人员配备和后勤保障

体验地应当配备人员结构合理的管理服务团队,能够承担体验地日常运行、后勤保障、环境维护、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工作。其中至少拥有1名受过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专业培训或学习的专(兼)职讲师,可配备若干志愿者讲师或外部合作团队,能胜任体验地讲解和答疑工作,满足体验地正常运转需求。体验地应当具备应对突发事件、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的预案和能力,户外体验应当配备安全员,安全员定期接受培训。体验地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每年制定工作计划。

五、体验地的推广和管理

有建设生物多样体验地意愿的公民或单位可以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浙江省生物多样性体验地情况表》《浙江省生物多样性体验地介绍材料》(参考样式见附件)及相关图文、视频资料。我厅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对符合要求的体验地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定期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和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推广。推广的体验地实施动态管理,适时开展复评。

附件:1.浙江省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名单(第一批)

   2.浙江省生物多样性体验地情况表

   3.浙江省生物多样性体验地介绍材料(提纲)

   4.浙江省生物多样性体验地评估表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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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生物多样性体验地建设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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