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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77971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4-18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2〕22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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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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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日期: 2022- 05- 27 17: 11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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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摆在各项规划任务的首位,进行专章部署。

为进一步鼓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为创新松绑,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1.简化预算编制。一是减科目。直接费用科目从9个以上简化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大类。二是减说明。直接费用中除总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三是减程序。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四是减顾虑。评审重点关注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将预算编制细化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2.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明确了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

3.扩大经费包干制试点。在省“杰青”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推行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同时开展省科技研发攻关项目包干制试点。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使经费拨付计划与科研活动相匹配。

1.加快经费拨付进度。一是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二是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衔接,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三是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2.改进结余资金管理。在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再收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1.提高间接费用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2.推行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改革。明确了省属科研院所的基本科研业务费可提取不超过20%作为单位科研奖励经费。

3.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明确劳务费可列支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一是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二是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三是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四是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五是优化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六是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等。

(五)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是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明确项目管理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从重单个项目绩效向重科研政策评估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二是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推进里程碑式关键节点管理,推进一个项目周期“最多查一次”改革。三是加快科研诚信和科技监督建设,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各类科技活动的诚信记录体系。

(六)组织实施。

一是及时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办法。二是加快改革完善资源配置机制。三是加大宣传落实督促力度,加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强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加快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四是参照本意见修订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会同省社科联启动修订工作)。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省财政科研经费。

适用对象: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省属新型研发机构、省属企业等单位。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其他

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参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教〔2021〕173号)执行。

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科教处87058458,规划处8705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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