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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170/2022-78112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浙江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2-03-17
发文机关: 浙江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2-03-17
发文字号: 浙财税政〔2022〕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2-2022-0004
有效性: 575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 日期: 2022- 03- 24 02: 23
  • 来源: 省财政厅
  • 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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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财税政〔2022〕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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