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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681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8-30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7〕3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17-0025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000014349/2017-77681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8-30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7〕3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0-2017-0025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 日期: 2022- 03- 10 15: 27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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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市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进一步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力度,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健全省对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增强县级财政保障能力。省财政在安排各项与民生相关的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县(市)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以及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因素,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需求较大县(市)的财力保障,调动地方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积极性。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级有关单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

二、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补助机制

统筹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机制,根据市、县(市、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给予奖励补助。其中:本市域、本县域范围内就地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省财政结合分类分档系数对其城乡基本民生支出差额给予结算补助;省内跨市、县(市)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原农业人口享受的基本民生支出省补助部分由迁出地调整给迁入地,迁入地新增基本民生支出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结合分类分档系数给予结算补助;省外迁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在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中给予补助。

从2017年起,省财政对名列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前3名的设区市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应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各设区市要建立对所属县(市、区)市民化工作的考核机制,通过适当方式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成效较好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构建有利于人口流动、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动。继续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省财政按照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老年人口数和相关标准对县(市)予以补助。

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间转移接续,加快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确保参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支付结算、经办服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参保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省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相关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营运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推动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切实维护进城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享有失业、工伤保险等合法权益。各级财政要做好资金保障,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保障的制度衔接工作,完善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支持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消除农业转移人口后顾之忧。

四、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

制定实施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浙江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项目及标准,加快实现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财政统筹考虑基层财政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在相关资金分配上大力支持各地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通过加强预算管理、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为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基本环境服务和基本安全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转移支付办法,统筹安排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享受同等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服务。

五、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财政按照学籍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

在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的基础上,省财政根据市、县(市)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因素,实施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引导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省财政实行教育发展专项补助时,将各市、县(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情况作为重要因素。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和助学金政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等政策。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落实农民工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落实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和税费减免、场地资金补贴等优惠措施。省财政在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时,将农业转移人口数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重要因素。

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入镇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入镇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入镇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要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八、支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带动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市民化

进一步理顺全省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小城市、中心镇公共服务领域的资金保障力度,支持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承载能力。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业转移市民化人口优先落户在小城市、中心镇。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建立多元化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发挥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作用,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引导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九、其他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数据统计、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跨区域流动等情况,准确反映各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数字财政”建设为依托,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扶持政策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相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更好地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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