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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77146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1-27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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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01-27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日期: 2022- 01- 27 21: 32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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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2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时保留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6号)规定,列入《继续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17件,有效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逾期将自动失效。省司法厅按照要求,对上述暂时保留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组织了专项清理。同时,根据浙江省税务局要求,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96号)文件一并纳入本次清理。本次清理共涉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8件。

二、主要内容

在18个文件中,因有效期届满宣布失效的有13件,决定采取统一打包形式进行修改的有5件。针对上述情况,经省政府同意,《通知》分两个部分作了规定:

第一部分:因文件内容已不合时宜、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已有省政府制发的新文件覆盖等原因,不宜继续执行,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3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部分: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件,同时公布了修改内容,规定修改后继续有效。1.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7号)中旷工时间、解除聘用合同时间等内容作了修改;2.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分别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两个文件中有关奖扶制度做了调整;3.为了更符合车船税征管实际,体现税收支持长三角一体化要求,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96号)中纳税人缴纳期限做了调整;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规定,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中的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定做了修改。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省司法厅

具体联系处室:省司法厅政府法律事务处,联系电话:0571-87054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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