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新闻发布会
  • 主题《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新闻发布会
  • 时间2022年1月24日上午10:00
  • 地点之江饭店会议中心三楼新闻发布厅
  • 简介2022年1月24日上午10:00,在之江饭店会议中心三楼新闻发布厅举行《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尹林,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局长金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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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邬红波: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公共数据涉及公共管理与服务,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促进我省公共数据管理,刚刚闭幕的浙江省十三届人大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该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了解并掌握这部《条例》,今天我们专程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尹林,和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局长金志鹏为大家介绍《条例》的相关内容,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首先,请尹林副主任做介绍。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尹林:

    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已于1月2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保障我省数字化改革的基础性法规。下面我对条例的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拓展公共数据范围,为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提供基础资源支撑。条例按照党政机关整体智治的要求,明确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同时规定,根据本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属于条例所称公共数据。

    二、明确公共数据平台建设规范,夯实数字化改革底座。根据公共数据平台一体化、智能化的定位,条例提出六个方面一体化建设要求:一是建设一体化数字基础设施。要求按照“四横四纵”架构体系,统筹建设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按照“一地创新、全省受益”的精神,对数字化项目的统筹整合制度作出规定。二是建设一体化共享开放通道。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统一通道共享开放数据,不得新建通道。三是构建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要求统筹建设全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推动公共数据、应用、组件、算力等集约管理,实现数据“多跨”流通。四是建设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要求建设全省统一的基础数据库和省市县三级专题数据库。五是建立一体化数据目录体系。要求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一目录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全省公共数据目录,市、县按照统一标准编制公共数据子目录。六是建设一体化数据标准体系。要求制定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标准以及公共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等标准。

    三、完善公共数据收集归集规则,提高公共数据质量。为了保证公共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数据校核更正机制,规定当事人提出数据准确性、完整性校核申请以及有关部门发现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同部门之间数据不一致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校核完毕。二是要求建立健全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及时更新失效或已变更数据,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三是为了充分发挥数据在精准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规定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数据。

    四、建立公共数据充分共享机制,助力省域治理高效协同。条例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数据三类,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并进一步规定保障该原则落实的具体制度:一是规范共享属性的确定程序,规定列入受限共享数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列入不共享数据的,应当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建立共享属性争议解决机制,规定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确定的共享属性有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政府决定。三是为了提高数据共享及时性,明确共享数据的审核时限和审核程序。四是限定共享数据的使用范围,规定通过共享获取的数据仅用于本机构履行职责需要。

    五、构建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制度,激活数据要素市场。为了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公共数据有序开放,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一是要求分类开放。根据风险程度,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数据三类,并列举禁止开放、受限开放的具体情形。二是明确开放范围和重点。要求制定开放目录和年度开放重点清单,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等方面的数据。三是规定开放属性确定机制。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收集、产生的数据进行评估,科学确定开放属性,并明确争议解决机制。四是明确受限开放条件和要求。规定申请获取受限开放数据应当具备数据存储、处理和安全防护能力等条件,并要求签订安全承诺书和开放利用协议,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六、设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更好推动数据创造价值。为了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更好培育大数据相关产业,条例建立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规定政府可以授权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运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对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取合理收益。同时,为了保障授权运营过程中的数据安全,条例规定,授权运营协议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要求,授权运营单位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加工数据,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原始数据,并要求省有关部门制定授权运营具体办法,明确授权运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运营行为规范等内容。

    七、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确保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数据安全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补充规定以下内容:一是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立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对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作了规定。二是建立数据处理安全评估制度,规定因数据汇聚、关联分析等原因,可能产生涉密、敏感数据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三是强化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进行安全审查,签订服务安全保护及保密协议,并规定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相应法律责任。四是强化数据开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防控,规定中止开放等风险处置措施。

    希望记者朋友们帮助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了解、熟知法规具体规定,推动法规制度落到实处、早见成效,共同为我省纵深推进数字化改革,打造数字中国示范区和全球数字变革高地作出贡献。

    谢谢大家!

    邬红波:

    谢谢尹主任。下面进入答问环节,欢迎大家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自己所在的新闻机构名称。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网:

    我们都知道,《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是我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没有先例可以参考,那么我们这部法规总体是如何把握的呢?谢谢。

    尹林:

    非常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是一部新兴领域的重要创制性立法,涉及到很多前沿性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立法难度大,社会关注度也比较高。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按照打造标志性精品立法成果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在制定过程当中着重处理好改革与立法、公共数据充分流通与个人信息有效保护以及公共数据高效利用与保障数据安全的关系,突出“三个导向”:一是改革导向。紧紧围绕省委数字化改革决策部署,把握一体化、全方位、制度重塑、数据赋能、现代化的改革特征,着力固化提升改革成果、有效破解改革难题,并充分预留改革空间,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原则和要求。二是需求导向。根据实践所需和基层、群众所盼,拓宽公共数据范围,强化公共数据平台一体化智能化建设,推动公共数据依法收集、充分共享、有序开放、安全利用,发挥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作用。三是问题导向。聚焦数字化改革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推动公共数据“多跨”流通、高效协同、全面贯通,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提供了保障,条例的很多内容具有全国引领性,也具有浙江辨识度。我就回答这些。

    澎湃新闻记者:

    我们知道对于公共数据来说,实现共享这一点非常重要。那么想请问一下《条例》在打破政府数据孤岛方面将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谢谢。

    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局长金志鹏:

    非常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们这个《条例》特别明确,要建设一体化智能化的公共数据平台,这个平台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要打破信息孤岛数据要充分共享。数据共享要有载体、要有桥梁,浙江省就是通过建设公共数据平台这样的一个载体来解决数据共享的问题。大家都知道2017年我省提出“最多跑一次”,到2018年我省又提出“一次都不跑”,“最多跑一次”也好,“一次都不跑”也好,我们就是要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数据跑路就是要充分地共享数据。我们通过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实现了政务服务的“一网通办”“智能秒办”,我们现在有111个事项可以智能秒办,不需要人工审批,直接机器审批,每年可以让群众企业少交办事材料6900多万份。《条例》进一步地明确“应共享尽共享”,通过这个《条例》,我们相信群众办事会更加便捷。特别是我们提出浙江省要打造“掌上办事之省”,群众在掌上办事。在座的年轻人比较多,大家都知道,我们以前办事要到大厅赶过去办,后来又到网上办事,大家用电脑打字输入还可以,但是掌上的话你不可能要求大家输很多内容,必须有大量的数据共享代替人工输入,各个部门之间的数据要充分共享,这样的话掌上的体验才会好。所以这个《条例》就是要进一步地保障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能够充分共享,最终就是要让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第二就是通过共享我们可以融合涉企,涉个人的数据,从而促进惠企减负政策精准兑现,对企业的服务就更加精准,政府服务也能够更加的精准到位。给大家举个例子,比方说在社会治理当中,我们现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弱势群体的救助,过去大家听说过一句话,叫“开着宝马领救助”,现在我们浙江省通过数据共享以后,可以精准地判断谁是真正的困难群体;通过申请救助的人员资产的状况,判断有些人不是真正的困难群体,这样的人就不能获得救助。通过这样一些数据共享,我们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就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第三就是我们通过《条例》规定,要建立省市县三级的数据回流机制。过去往往是上级部门掌握数据,基层不掌握数据,所以我们通过《条例》以后建立数据的回流机制,这样的话从“向基层要数据”变成“向基层送数据”,为基层赋能、减负。比方说杭州市推出了“数智减负一表通”,实现了18个部门、96种数据报表自动生成,这样就把我们基层社区的干部从填报各类表格当中“解放”出来了,因为数据共享了以后他就不用报了。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这部《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这是在《条例》的第22条,大家可以从我前面举的例子中充分感受到,这个《条例》的发布必将会更好地促进我们掌上办事之省的建设,更好地提升我们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最终让群众、企业有更多的获得感。

    中国青年报记者:

    我们都知道,浙江省是数字化改革的先行省,刚才金局长也提到了,从“最多跑一次”到“一次不用跑”,确实对百姓来说是非常方便的。请问《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为什么要提交省人代会审议通过,这样的立法程序对于浙江数字化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谢谢。

    尹林: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大家知道,2021年春节以后上班的第一天,省委就召开数字化改革大会,在全国率先部署开展数字化改革,以数字化改革引领撬动各领域改革,加快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公共数据是支撑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法治的重要基础资源,是推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生产要素。浙江作为数字化改革先行省份,在全国率先制定公共数据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是打造数字中国示范区和全球数字变革高地的重要举措,是以法规制度固化提升改革实践经验,保障改革纵深推进的迫切需要。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该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公共数据条例是保障数字化改革纵深推进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条例经省人代会审议通过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彰显我省深入推进数字化改革的决心,鼓舞全省上下持续推动数字化改革的信心。打造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和构建数字化改革制度规范体系,是数字化改革的两项重要任务。条例是我省数字化改革的重大成果和数字化改革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内容,经过全体人大代表共同审议通过,能够充分彰显我省深入推进数字化改革的决心,更能鼓舞全省上下持续推动数字化改革的信心。二是有利于突显数字化改革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凝聚共同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条例是我省数字化改革领域重要的基础性法规,在人代会审议通过,可以进一步突显数字化改革作为浙江新发展阶段全面深化改革总抓手的重要地位。同时,通过省人大代表的广泛参与,也有利于营造更好的改革氛围,形成更大的改革合力,推动改革目标持续聚焦。三是有利于汇聚各方智慧,科学设计公共数据治理制度,推动数字化改革目标落地落实。条例草案在前期调研过程中已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并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条例提请省人代会审议通过,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是立法工作中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能够通过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集中全体代表的智慧和力量,以更加科学的制度设计为我省的数字化改革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治支撑。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第六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也充分反映出广大代表对于我省深入推进数字化改革的高度认同和对法规内容的高度肯定。我就回答这些。

    香港大公文汇传媒集团记者:

    这些年来,我们经常会看到有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的现象发生。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比如说在疫情期间,一些确诊病例的流调轨迹涉及到大量个人详细信息。请问《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在加强公共数据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什么样规定?另外,下一步将如何来落实?谢谢。

    尹林: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你提的问题很好,这也是在调研过程中社会各方面非常关注的问题。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条例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提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是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考虑到去年8月份全国人大刚刚审议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条例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与上位法作了衔接,没有作出重复规定,强调收集数据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要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同时针对实践中大家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在上位法基础上作了细化和补充,主要有:一是严格限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收集,明确规定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二是强化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只能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并在突发事件结束后采取数据封存、应用关停等处置措施。三是加强公共数据开放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明确规定开放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经过匿名化处理或者取得当事人的授权同意。四是建立个人信息权益救济机制,规定当事人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撤回数据的要求。五是将保障数据安全贯穿于整个条例制度设计始终,并设置公共数据安全专章,通过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制度,确保个人信息不发生泄露等方面问题。这次在制定公共数据条例的过程中,把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和数据安全作为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进行规定,回应了社会对这方面的关切。谢谢。

    邬红波:

    谢谢尹主任。这个问题相信大家都非常关注,看一下金局长这儿有没有什么可以补充的?

    金志鹏:

    这个问题很好,很多群众也很关注。尹主任是代表人大立法的,我们作为政府部门,就是要贯彻落实这个法律。所以您刚才提到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里面包含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采集,第二个是保护。采集呢,我完全赞同你刚才讲的,就是采集不能过度。所以我们现在要求包括政府部门一定要带头,在相关信息采集的时候必须遵循首先是要依法,第二是必要,第三就是要最小化。你刚才讲的“过度”,我认为还不是一个过度的问题,是应该最小化。前面澎湃社的那位女士提到了关于数据共享的问题,就是你能够共享的数据你就不要再去采集了,两个数据能解决你这个应用,解决你这个功能,能够解决你履职的问题,你就不应该采集第三个数据,这就是我们讲的必要和最小化。接下来我们要按照这个《条例》的要求进行审核,你是履行公务,但是履行公务的时候你去采集数据也要坚持这个原则。

    第二个就是你刚才讲的保护。刚才尹主任已经讲了,这个《条例》里面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其实是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基础上,又作了一些明确的规定。特别是第39、40、41条,比方说第39条,首先就是明确了责任,现在看来政府部门采集,谁采集谁就要负责,谁运维谁也要负责。我们有些数据比方说是学校采集的,那你这个学校就要负责任,有些数据是我们医院采集的,你去看病,那医院要对这个数据负责任。您刚才讲的流调,组织流调的机构数据你要负责任的。第二,《条例》要求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你看40条里面就明确,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刚才我讲学校要有学校的制度,每个学生都有数据的,医院也好、流调也好,都应该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我们讲先明确责任,然后就是建立制度,靠制度来约束,这就是我们讲的“制防”。

    第三个方面,在日常管理当中,第41条规定要建立一系列的数据安全防护的技术标准,这就是我们讲的“技防”,通过各种技术来进行防范。比方说我们有日志的管理,谁看了这个数据,什么时候看的,我们都要能管理,出现异常了要出现智能化的警告。外包单位,我们要通过模拟数据或者沙箱的方式,解决一个“可用不可见”的问题,这样的话来切实地把大家的数据保护好。你刚才讲到流调轨迹的问题,流调了以后你可以说病例1、病例2,但不能把人的姓名、地址都公开,这就是个人信息保护。所以下一步我们要按照《条例》把它切实的贯彻落实好,这个问题是我们要好好做的工作,我们要把它切实地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在座的记者朋友媒体,也拜托你们大力宣传,让每一个公共管理与服务单位、每一个公务人员,也包括其他的数据单位和个人,都要能够了解这个《条例》,要知法、守法。我就补充这些,谢谢大家。

    FM93交通之声记者:

    食品安全检查的数据、气象灾害、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数据,这些是关乎我们百姓生活的一些数据,如果说能够在社会上流通共享的话,也可以给百姓带来更好的生活。所以想请问一下,浙江在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方面有什么做法,下一步又有什么样的打算?谢谢。

    金志鹏:

    您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数据是一个重要的资源,这个资源我刚才讲了,政府内部利用我们把它称为共享,但是这个数据这么重要的资源仅仅在政府部门之间共享是不够的,一定要把这样的一个数据资源更好地充分地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所利用。当然社会利用的过程当中,首先是要确保数据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我们这次的《条例》对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专门设了一章,应该说是浓墨重彩地来强调公共数据的开放。我不知道大家对公共数据开放有没有太多的理解,我先给大家举两个例子,什么是公共数据开放?比方说春节要到了,在座的各位好多要回家过年,探亲访友,现在疫情期间好多人选择自驾出行,但自驾出行高速拥堵,我们把高速公路,特别是收费站的开闭情况这样的数据,通过“浙里办”有一个应用叫“浙里畅行”开放,大家上“浙里办”通过手机坐在家里就知道哪个收费站开着,哪个收费站已经关了,你们从家里返回工作的时候也可以看一下拥堵情况、收费站的开闭情况,这样的数据开放就可以极大地方便群众。再给大家举个例子,我们在推动浙江省停车场的数据开放,你在高德看一下浙江的很多地方,点一下目的地后,它可以告诉你停车场的情况,甚至告诉你停车场还有多少车位,这些数据就是通过政府向互联网企业开放了。所以说大家可以感受到,公共数据的开放包括公交车,有的公交车开放了以后你就可以查到这个公交车什么时候到哪一站,等等,举这些例子我想能够充分说明我们公共数据开放跟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都是息息相关的,开放得越充分,开放数据用得越好,你一堆数据也不行,我们得把它做出来,你像“浙里畅行”,我们在地图上给它标出来。也有很多社会机构、很多年轻人都很有热情,他利用这些开放数据做很多有益的好玩的东西。让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这是我先说一说什么是公共数据开放。

    讲完以后,我想大家一定对《条例》为什么要对数据开放作出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这个《条例》里明确,首先你要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的目录,哪些数据要开放,你要把目录列出来;第二就是公共数据也是要分类分级开放的,你不能把个人信息都开放掉,那个人信息保护就没有了,所以一定要在确保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开放也要分类分级来进行数据的开放。主要就是通过《条例》能够让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样的话实现有序开放。我们相信通过《条例》的实施以后,必将有力地促进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的深度融合,让数据激发创新的活力,赋能社会治理,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我就介绍这些,谢谢。

    邬红波:

    谢谢金局长。还有其他问题吗?没有的话,今天的提问就到这里。谢谢两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媒体朋友,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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