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日期:2022-01-12 15:28
  • 来源:安全生产基础处
  •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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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和技能,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27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依据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从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查处一批培训制度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淘汰一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点,通报一批安全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全面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秩序,进一步提升培训考试质量。

(二)目标任务。按照“一县(市、区)一考试点”原则,严把考试点建设标准,确保考试点数量只减不增,到2022年底,全省考试点控制在120个以内,推进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细化量化《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依托职业院校整合属地安全培训资源,保质保量按纲施训,做大做强安全培训机构,切实提升安全培训的有效性、针对性。

二、责任分工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开展“专项整治”;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具体负责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考试点“专项整治”;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整治”。

三、整治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改(2021年12月-2022年4月)。

1.安全培训机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及《安全培训机构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自查表》(附件1),对2019年1月以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边查边改,形成自查报告。

2.考试机构和考试点。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及《考试机构和考试点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自查表》(附件2),对2019年1月以来考试工作开展自查自改,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自查自改完成后形成自查报告。

3.生产经营单位。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依法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加大安全培训投入,加强各类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等重点内容,全面自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要利用“三项岗位人员”证书信息查询平台和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码,核验“三项岗位人员”证书真伪。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逐项落实整改。

各市应急管理局、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于2022年5月5日前报送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

(二)全面清理整顿(2022年5月-9月)。

1.安全培训机构。各市应急管理局在安全培训机构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辖区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符合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现场审核得分90分以上),及时在应急管理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现场审核得分90以下),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要将相关信息报送培训机构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对严重压缩培训学时的、培训档案造假的、参与学员考试作弊的、与考试点相互勾结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将问题线索移交属地公安部门查处。

2.考试机构和考试点。严格落实“考培分离”要求,承担安全考试工作的机构一律不得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考试点(现场审核得分90分以下),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整改后依然达不到考试点建设标准,将依法依规取消考试资格。对考试点理论考试监考、实操考评过程“放水”或纵容、参与考生作弊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对考试点与安全培训机构相互勾结,组织考生作弊,非法取得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要依法依规取消培训考试资格和撤销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属地公安部门查处。

3.生产经营单位。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把辖区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培训档案记录情况等列入年度执法计划,坚持检查和执法相结合,开展抽查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安全培训责任不落实、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持假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省应急管理厅将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过程督促指导,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视情组织各市互查。

(三)总结提升(2022年10月)。

各市应急管理部门和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特别是要系统梳理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存在的问题,剖析案例、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标本兼治举措,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22年10月10日前报送省应急管理厅(联系人及电话:王为江、莫水祥,0571-86512832)。省应急管理厅将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对抽查中发现的执法检查不认真的地市,将点名批评,对自查走过场机构将加大处罚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各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将“专项整治”作为为民惠民的一项务实举措,及时把整治要求和目标传达到辖区内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及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压实整治责任,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属地主流媒体和政务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好做法,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对社会公众举报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核查并严肃处理;对举报情况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加强工作统筹,建立长效机制。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结合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等工作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梳理总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点进入、退出动态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安全培训考试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件:1.安全培训机构“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自查表

2.考试机构和考试点“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自查表

两个附件.doc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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