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网友: 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如发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建议你向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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