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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77254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7-24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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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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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日期: 2021- 09- 13 14: 33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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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解决合法性审核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组织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过程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法治浙江建设规划(2021—2025年)》要求“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法治化水平”。机构改革以后,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我省以省司法厅名义印发了有关通知,但与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进程和要求不相适应。为此,按照“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和“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的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出台《实施意见》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2020年10月,省政府领导在专题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汇报后,要求省司法厅抓紧研究制定合法性审核工作衔接政策,进一步完善合法性审核机制,提升合法性审核工作质效。为此,省司法厅成立了由厅分管领导牵头、有关业务处室骨干参与的起草工作小组。10月底,召开了省级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外聘法律顾问参加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座谈会;11月初,又召集11个设区市司法局、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围绕进一步完善合法性审核机制进行了研讨交流。今年2至3月,由省司法厅分管领导带队赴杭州、丽水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座谈,听取基层的意见建议。在总结多年合法性审核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座谈会、研讨会上形成的共识,汲取一些地方好的经验做法,组织起草了《实施意见》。4至5月,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分别征求了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的意见。6月,郑省长、高副省长分别在第十次府院联席会议、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安全工作会议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起草小组迅速将省领导指示贯彻落实在《实施意见》中。此后,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经反复修改完善,提交厅党委会集体审议通过,形成了本《实施意见》。

(三)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5.《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由4个部分组成,共1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阐述了制定《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切实强化合法性审核工作。这部分是《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结合我省实际作了细化规定,着重从审核范围、审核主体、审核流程、审核内容、审核责任等5个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地阐述,以增强审核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操性。

(三)完善制发程序和审核机制。根据省领导指示要求,明确提出,在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议题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列席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各级审核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列席集体审议会议。结合优化营商环境,重申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对风险评估、意见征集采纳程序等进行了明确;针对涉企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作了专门规定。此外,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以及专家和公职律师提前介入审核等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作了总结和推广。

(四)加大组织保障力度。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能力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考核指导等4方面内容。明确主要负责人是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求各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合法性审核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化、精细化和动态化管理。要求各地将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和督促指导,切实推进合法性审核示范建设试点,争取培育、形成一批合法性审核全覆盖的“最佳实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问:当前制定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监督提出明确要求。《实施意见》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最新举措。当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省委十四届九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利民为本、法治为基、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理念,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全面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为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问:《实施意见》对切实强化合法性审核工作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答: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方面仍存在一些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有的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范围不明确,有的审核程序不规范,有的审核工作衔接机制不严密,还有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审核能力不足等。按照“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和“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的要求,《实施意见》从我省实际出发,提出要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总体目标,着重从审核范围、审核主体、审核流程、审核内容、审核责任等5个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地阐述,以增强审核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操性。

问:《实施意见》在明确审核范围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答:《实施意见》规定,除国家和本省明确规定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的公文外,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但是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类规划、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我省严格施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立项制度,起草单位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均要事先经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室(厅)立项同意。

问:《实施意见》在严格审核把关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答:《实施意见》规定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同时,还要求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对探索性改革创新举措,要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制定机关研究讨论。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提交集体审议时,汇报材料中必须注明“已按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核”以及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问:《实施意见》对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和审核机制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答:根据省领导指示要求,《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议题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列席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各级审核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列席集体审议会议。此外,结合优化营商环境,重申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对风险评估、意见征集采纳程序等进行了明确;针对涉企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以及专家和公职律师提前介入审核等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作了总结和推广。

问:《实施意见》在加大组织保障力度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答:为了确保《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就加大组织保障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能力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考核指导等4方面任务。明确主要负责人是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求各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合法性审核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化、精细化和动态化管理。要求各地将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和督促指导,切实推进合法性审核示范建设试点,争取培育、形成一批合法性审核全覆盖的“最佳实践”。

解读机关及解读人:省司法厅 ,吴潇,0571-87054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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