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配套实施办法来了 浙江将制定地方性法规
  • 日期:2021-09-01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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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9月1日上午,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后续将以法规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有必要制定一部浙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基础性、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

草案共6章47条,在总则中明确了浙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即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草案使用“生态环境”代替《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概念。结合浙江数字化改革和机构改革实际,草案规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应当坚持整体智治、系统治理,并规定对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的严格问责制度。

在解决实际问题方面,草案明确乡镇(街道)在生态环保方面的职责,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出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人不明或责任人没有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能力的情况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修复。此外还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在生态环保方面的主要职责、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应法律责任。

草案重点对巩固浙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成果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建立、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组织开展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该制度上升为法规制度;三是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草案作了相关规定;四是确立污染防治协议制度,排污单位可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污染防治协议,双方按照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鼓励、推动企业污染防治的积极性;五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先行验收制度,有效减轻企业负担、避免企业资源浪费;六是开展区域协同,对周边省域协同、长三角区域协同和市、县、乡镇之间协同作了规定。

此外,草案还完善噪声监管相关规定,对罚款数额作了补充规定;同时确立企业重要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规定列入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名单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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