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的义务教育段入学政策是怎么样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是怎么样的?
  • 日期:2021-06-08 16:31
  • 来源: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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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法律规定。公办学校严格按就近入学要求在学区范围内招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区域;公办初中学校可按单独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也可按小学学校学区划分,实行小学与初中“校校对口”的方式招生。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设的民办学校招生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跨市域招生。民办学校在审批地招不足的,可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在本市域内的其他县(市、区)补招。民办学校招生的报名对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明确。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各地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户籍制度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全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公平享有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大力推进随迁子女积分量化入学。努力扩大城镇学位供给,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统筹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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