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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76992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5-06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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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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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日期: 2021- 05- 17 10: 43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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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省大救助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我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以下简称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已发生重大变化。为加快推进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规范发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出台《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将该《实施办法》有关诠释如下:

一、《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2015年,为规范全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对管理办法),对核对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提供制度保障。特别是自2019年以来,随着省大救助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15年出台的《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许多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求重新制定办法呼声较高。且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法〔2019〕14号)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要求2015年出台核对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0日失效亟须出台新的办法。因此,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该《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

本《实施办法》第二部分“适用范围与工作职责”的第(一)点明确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对拓展的业务内容及要求进一步明确。随着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在社会救助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以及省大救助信息平台的建成,越来越多的部门(单位)希望依托该工作机制和平台,为其精准施策提供数据支持。本《实施办法》明确“其他省级部门、群团组织实施社会保障政策时,需以申请对象经济状况作为审批参考的,经由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可参照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开展。”

三、《实施办法》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

本《实施办法》第二部分“适用范围与工作职责”的第(三)、(四)点对核对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及核对机构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一是明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职责;二是明确数源部门职责;三是结合机构改革后省、市、县三级核对机构的职能定位,结合当前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全省统筹开展的实际,进一步明确各级核对机构工作职责。

四、《实施办法》进一步说明工作方式

本《实施办法》第三部分“核对内容与方式”的第(二)点对核对方式进行重新定义和说明。一是明确信息核对是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方式,根据不同的核对对象明确不同的核对工作要求;二是明确经济状况核对的补充方式,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信息核对同时通过实地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该部分的第(三)点新增了异地申请核对和跨省核对要求。

五、《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

本《实施办法》第四部分“核对程序”对核对流程、明细查询和复核进一步优化规范。一是该部分第(一)点细化了核对流程,在确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的基础上,分步骤细化核对流程,将核对流程分为个人授权、授权审核、信息核对、结果反馈等四个步骤实施。二是该部分第(二)点严明核对结果明细查询的要求,明确当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产生异议需要查询明细时或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审批需要以明细作为参考时,可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明细查询的申请,经核对机构同意后,才可查询明细,突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三是该部分第(三)点明确复核的相关规定,完善信息复核工作机制,将信息复核分为定期、随机和自定义等三种复核方式,杜绝信息复核随意性,确保数据应用规范安全。

六、《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要求

本《实施办法》第五部分为新增部分,是在推进全域数字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为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而提出的。该部分共四点,分别对系统建设、数据提供、数据共享、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等方面进一步的明确和要求。

七、《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本《实施办法》第六部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对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理清相关部门对系统和数据的监管责任,以及各级核对机构的监管责任;对各级政府部门和核对对象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尤其突出对账号的管理,个人授权书的完整性、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推进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安全、有序。

在原核对管理办法已失效和《实施办法》暂未出台期间,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4号)有关规定继续开展实施常规性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关于其他核对管理工作待《实施办法》出台后再进一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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