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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76921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4-19
文号: 浙政办发函〔2021〕72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1-76921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4-19
文号: 浙政办发函〔2021〕72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海上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 日期: 2021- 04- 20 09: 40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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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当前,正值春夏之交,海上天气多变,大雾等恶劣天气频发;海洋伏季全面休渔临近,受利益驱使,海上渔民超强度超负荷生产渔船超航区超风浪冒险航行作业等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安全生产“遏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各项举措,切实防止发生渔业安全事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海上渔船生产风险研判。要密切关注海上天气变化、渔汛异动和渔船作业动态,及时向渔船通报气象、水文、海洋等方面灾害预警信息,及时研判海上渔船航行、作业风险,及早采取应对举措。

二、密切监控海上作业渔船动态。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每日清点辖区海上渔船数量,实时掌握海上作业渔船动态和回港计划,把安全生产指令及时传达到每一艘渔船。对涉氨冷藏运输船严格落实渔业管理部门、乡镇负责人“二对一”联系和动态跟踪管控机制。

三、严格落实海上编组生产制度。根据海上作业渔船实际,深化海上渔船动态编组机制,建立临时编组渔船全程跟踪机制,加强动态点验,发现脱单渔船及时动态干预、协调对接,确保海上渔船编组生产、结伴返航。对不服从指挥调度的渔船,依法依规实施综合惩戒。

四、抓实商渔船防碰撞工作。对进入商船习惯航路、商渔船碰撞易发高发区域和在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监控平台离线的渔船,要主动干预、及时提醒、跟踪监管。特别要加强夜间0:00至4:00“黑色四小时”的点验抽查,推行“黑色四小时”渔船动态船长主动报告制度,监督船东、船长严格落实值班瞭望、航行避让及临水作业穿着救生衣等安全生产规定,严防值班脱岗、疲劳驾驶等情况发生。相关部门要督促商船航经渔船密集区、事故多发水域时采用安全航速谨慎航行,加强值班瞭望,及早采取避让措施。

五、严格渔船出港安全管控。要充分发挥渔港“港长制”作用,以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为抓手,对出港渔船实施出港报告内容检查全覆盖、10人以上渔船出港登临检查全覆盖,对未报告、报告信息不真实、安全不达标的,一律不予放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严格落实“不安全不出港”管理要求。鼓励并引导已回港渔船伏季休渔前不再出海。

六、加强海上渔船安全执法检查。要深化渔船安全“铁拳”执法专项行动,加大港口检查、海上巡查执法力度,严查“脱管”“脱检”渔船,严打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普通船员未持证上岗、超员超载超抗风等级超航区航行作业、值班脱岗等各类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倒逼规范生产。

七、加强应急值守和干预处置。2021年4月19日一5月1日,实行政府领导、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24小时带班和专人值班工作机制。各级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要增加值守力量,及时发现并高效处置海上渔船突发事件,严格执行事故险情报告制度。落实公务船定点值守,加强渔船回港休渔途中安全管控,切实做好秩序维护、安全护航、应急救助等相关工作。

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船东、船长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全面休渔前海上渔船平安有序按时回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海上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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