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保问题与退休年龄社保问题
  • 日期: 2021-03-30 17:35
  • 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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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底离职单位还会缴纳员工当月社保吗?

答案:单位应当为月底离职员工缴纳当月社保。《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纳社保如何转到公司缴纳?

答案:在浙江省内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与在浙江省内参保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单位一经申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原灵活就业参保就会自动暂停,无需申报。

三、到退休年龄社保未满15年,新单位还能继续交吗?

答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不能在单位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个人可以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案: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的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回应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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