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省政府办公厅 > 有效
索引号: 000014349/2021-76815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2-2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函〔2021〕1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21-0004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1-76815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2-2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函〔2021〕1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21-0004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
  • 日期: 2021- 03- 15 09: 59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浏览次数:
  • 字体:[ ]

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你们《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请示》(浙市监〔2020〕28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94项商务行政处罚事项、15项盐业行政处罚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二、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理念,制定改革配套制度,落实事项调整工作,强化监管措施,健全完善执法协作、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确保监管执法衔接有序。

三、《浙江省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商务、盐业部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调整的不同情形,按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商务、盐业部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商务、盐业部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pdf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