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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76729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2-01
文号: 浙政办发〔2021〕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1-76729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2-01
文号: 浙政办发〔2021〕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日期: 2021- 02- 18 15: 23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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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

2.2  省联席会议(省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2.4  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与风险防控

3.1  预防与监测

3.2  等级预报预警及响应措施

3.3  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3.4  风险识别管控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4.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4.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4.3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4.4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5.5  应急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恢复重建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与避灾场所

7.4  技术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

省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分设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和灾害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治办公室)。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省联席会议转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转为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省联席会议(省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省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召集人(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浙江省总队、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省级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应急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人担任。

省联席会议(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及省级相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应急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联席会议(省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有关地方、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组织应急救援新闻发布;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协调各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业务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引导、管控相关舆论;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做好涉及境外媒体接待服务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师生;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调配教学资源,协助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做好灾区交通疏导和道路管控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接收分配外省支援资金。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派遣专业技术队伍参与现场救援;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评估,并提出整改措施;指导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并协调抢修力量。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车辆。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工作;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修复;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做好雨情、水情监测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小区项目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监督旅行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旅行社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团队游客疏散撤离;协同处理应急救灾工作中涉外、涉台事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调集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工作。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和民兵预备力量,归口协调驻浙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浙江省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救灾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等地的警戒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进行监测和趋势预测。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气象资料信息,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省电力公司: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工作,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灾区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后,省应急指挥部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相关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医疗救治、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抢险救援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浙江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事发地市县两级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市县两级政府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等工作。

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市县两级政府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研判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和事发地市县两级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省财政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和事发地市县两级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事发地市县两级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2.4   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   预防预警与风险防控

3.1   预防与监测

3.1.1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应急预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风险防范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手中。

3.1.2   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研发和推广普适型专业监测设备,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队伍建设,加大数据共享力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及时发布区域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五色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化工园区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3.1.3   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定期专业调查与日常排查、巡查工作,及时更新风险调查成果,摸清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风险监测和防范,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   等级预报预警及响应措施

3.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气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提出预防或应急措施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3.2.2   预报预警分级

各级自然资源、气象部门要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指标,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低,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预报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一般)、黄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高)、橙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红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高)。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各灾种风险预报预警情况发布综合预警。

3.2.3   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手机客户端、“安全码”应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向公众、相关地区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等内容。

3.3   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蓝色预警等级不发布信息,各地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情况做好防范工作)。预警区域内的当地政府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3.3.1   黄色预警响应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密度;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开展预报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3.3.2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自然资源等部门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加强短时预警;必要时,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省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3.3.3   红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当地政府要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等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应急办公室视情派遣省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3.4   风险识别管控

3.4.1   风险识别

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向省联席会议报告研判结果;省联席会议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会商研究,识别和研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风险。

3.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之前,省自然资源厅分析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和风险区域,形成风险识别图,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应急办公室,并及时印发各地。

3.4.3   风险管控

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风险提示单和地质灾害“风险码”,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信息,有关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地质灾害风险管控。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4.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3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4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上级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报告。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告,并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分别将突发事件信息在1小时内报告应急部和自然资源部。当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时,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情况报告省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省委、省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1.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内容,并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报告工作。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险转移。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县级政府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发挥110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指令,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

5.3   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时,灾害发生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应急响应时,灾害发生地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Ⅱ级、I级应急响应时,省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地质灾害风险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可视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应急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联席会议副召集人(省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防治办公室可根据地质灾害风险和预报预警情况,适时向应急办公室建议启动。

防汛防台有关地质灾害防御响应措施,可与防汛防台响应措施一并实施。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省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给予灾害发生地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省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大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密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下发风险提示单,通报有关成员单位,督促各地加强巡查与监测;

(2)应急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和当地政府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应急办公室视频连线有关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进行部署调度;

(4)省联席会议指导灾区和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并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调派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6)省联席会议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7)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应向省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动态。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省联席会议视情派出工作组给予灾害发生地指导和支持。省级层面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省自然资源厅滚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

(2)省联席会议指导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巡查与监测,以及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3)省联席会议视情派出工作组和组织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组织指导会商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救援或处置对策;

(4)省应急管理厅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部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5.3.3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省级层面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省应急指挥部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驻浙部队、专业技术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有序开展救援抢险;

(3)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监测预警、救治伤员、安置灾民,以及抢修和维护道路、保障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应急处置工作;

(4)省应急管理厅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应急管理厅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引导舆论,有序开展新闻发布;

(6)省自然资源厅实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

(7)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和预警区所在地,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5.3.4   I级应急响应

启动I级应急响应时,在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在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国家有关部委给予支援。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省联席会议(省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办公室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结束应急响应。

5.5   应急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各地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前应提前报告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重大决策部署、灾情、抢险救灾情况等重要信息由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通过媒体统一对外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相应灾害级别,由牵头负责应急处置的同级政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查清事件的起因与过程,形成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报上一级政府。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防御情况复盘可与防汛防台工作复盘一起进行。

6.2   恢复重建

灾区所在地政府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设施,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帮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省级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要会同灾区所在地政府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消防救援队伍、驻浙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省内各级各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专业队伍配置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必要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借助“安全码”,实现精准管控和救援。

7.2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3   物资保障与避灾场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建设完善应急避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保障、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

7.4   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加强人员赋码转移、抢险救援等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地质灾害风险管控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和专业监测点异常信息。全面推广突发地质灾害风险等级“五色图”、应急管理“安全码”应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重点市、县(市、区)要建立技术指导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钉钉群等实现信息共享。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实际应用中出现新问题等情况进行修订。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制定配套操作手册,开展预案电子化、智能化工作。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指导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省级应急演练每3年至少组织1次。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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