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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77335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10-29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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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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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日期: 2021- 11- 08 17: 53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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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03年,我省提出“一手抓市场、一手抓保障”的城市住房工作方针,率先在全国实施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截至目前,城镇户籍家庭住房状况总体较好,但是新市民、青年人住房仍然比较困难,“买不起房、租不好房”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7月22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视会议进行了部署安排。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袁家军书记、郑栅洁省长多次作出批示指示,要求抓紧贯彻落实。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房住不炒”、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重要举措,是我省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打造“浙里安居”品牌的重要抓手,是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住有宜居的必然选择,必须抓住机遇,扎实推进。根据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牵头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并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纲领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主要明确了5个方面的政策内容。

(一)明确重点发展城市范围。国办22号文件明确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要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定重点城市范围时,我们主要考虑人口规模结构、经济社会发展、工业产业布局等因素,设了3个条件,符合其中之一的就属于重点发展城市:一是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设区市市区,这些城市人口多、增长快,是国务院要求重点发展的城市;二是“四大都市区”核心区内的城市,这些城市是我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区域,人口基数大、集聚能力强、发展前景好;三是工业大市、大县,这些城市工业项目多、经济规模大、工人集聚、需求旺盛。经测算,我省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涉及11个设区市市区和26个县(市),共37个城市。

(二)明确“十四五”发展目标。我们以上述37个重点发展城市的所有就业流动人口为基数进行需求测算,确定“十四五”期间新增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0万套(间)的发展目标。同时,根据国务院会议要求,对杭州市区、宁波市区等12个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十四五”期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重点发展的25个城市的比例达到15%以上。这个发展思路,既符合中央精神,也能体现浙江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各地也有能力实现这一目标。

(三)明确各类支持政策。在国办22号文件提出相关支持政策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细化提出了在土地、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1.土地政策方面:一是加大产业园区政策支持力度,明确不仅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也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提高,一般会突破工业用地原来的控规条件,为确保政策落地,明确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可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二是为解决小微企业职工住房需求,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三是为防范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明确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四是考虑安全、管理等需要,明确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

2.项目审批方面:一是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部门联审机制,明确项目审批操作指引,组织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由相关部门分别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二是建立健全建设、财政、税务、电力、金融等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机制,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3.财政金融支持方面: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运营资金,省级财政结合现有经费渠道予以支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四)明确监督管理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规模体量大、政策属性强,涉及利益主体众多,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公平善用。一是准入管理方面,要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项目均应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快速形成规模效应,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二是建设管理方面,要求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求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三是租住管理方面,要求按照“全省统建、分级部署、省级侧重管理决策、城市侧重业务操作”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全过程监管。要求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四是权属管理方面,要求项目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

(五)明确组织实施要求。一是细化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省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牵头职责协调推进,并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压实城市主体责任,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摸清供需底数,确定“十四五”期间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要求抓紧细化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操作办法,统筹推进当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三是做好监测评价方面,要求加强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测评价,根据监测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十四五”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目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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