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粮食市场秩序及粮食流通市场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日期: 2021-11-03 16:29
  • 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浏览次数:
  • 字体:[ ]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局决定进一步开展粮食市场秩序及粮食流通市场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国家粮食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切实维护国家粮食收购和流通秩序,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计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我省的国有粮食企业、基层粮库和政策性粮食生产经营企业的粮食生产经营行为开展全面检查。主要是检查2020年1月以来,是否存在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违反计量规定行为,是否存在粮食产品质量问题,对具有连续性的重大违法行为向前追溯至行为开始时间。同时,结合秋粮收购工作,对粮食主产区主要收购点开展现场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价格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行为,最低收购价政策和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省局责任处室:价监竞争分局。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价格垄断行为。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粮食或者以不公平低价收购粮食;是否达成垄断协议。省局责任处室:反垄断处。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计量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省局责任处室:计量处。具体内容见附件3。

(四)粮食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性粮食进入生产流通领域的粮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省局责任处室: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食品抽检处、执法稽查处。具体内容见附件4。

三、组织保障

成立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市场秩序及粮食流通市场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专项工作。

组  长:章根明,省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马剑平,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卢永福,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章一文,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状武,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陆立权,执法稽查处处长

马利华,反垄断处处长

程  浩,食品协调处处长

石增根,食品生产处处长        

潘  欣,食品流通处处长

王  群,食品抽检处处长

何  虹,计量处处长

朱小都,价监竞争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卢永福兼任办公室主任,程浩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参照省局成立相应机构,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四、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10月—11月)。各地要根据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集中人员、精力对辖区内国有粮食企业、基层粮库和政策性粮食生产经营企业的粮食经营行为全面开展执法检查。11月25日前,各设区市局要向省局领导小组书面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治理整顿阶段(2021年12月—2022年1月)。各地要围绕工作要求,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问题线索开展全面查处、整顿,省局将根据情况组织督查抽查。12月25日前上报前一阶段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统计,2022年1月2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报告、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及典型案例。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2月—3月)。深入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整理剖析典型案例,查找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积累执法检查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工作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确保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和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二)压实责任,明确重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负责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收购、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基层粮库、政策性粮食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坚持边查边改边治,对检查中的问题从重、从严、从快查处。

(三)注重衔接,加强协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服从统一安排,与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各责任处室间要统筹联动,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与发改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对粮食购销相关政策及时会商、精准把握。要强化行纪衔接,检查中发现的责任、作风、腐败问题等违规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着眼长效,完善治理。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着眼治本之策,将粮食购销、生产领域有序纳入“浙江公平在线”“浙食链”等监管平台,着力打造“透明、放心、可溯”的粮食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批发市场、超市等经营企业推广应用“浙食链”系统,及时采集和记录政策性粮食产品进货报备和交易信息,构建粮食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形成“发现问题-溯源倒查-有效处置”的长效闭环监管机制。

(五)加强宣传、总结提升。做好政策解读,通过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媒介正面宣传,形成良好社会氛围,畅通12315平台及热线公开,曝光重大案件。在整治工作中形成的典型案例和优秀案例要及时总结报送,发挥宣传示范作用和警示震慑效应。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印发

【附件】.docx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