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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773869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11-24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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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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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 日期: 2021- 11- 26 14: 33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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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我省于1997年6月印发《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政发〔1997〕128号)。《办法》是省政府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出台的一项政府性奖励政策。《办法》施行20多年来,对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照新时代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我省《办法》在奖项和奖励等次设置、奖项数量和分布、评审程序和规则等方面表现出诸多不适应。修订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充分展示我省教育改革最新成果的需要。我省在教育改革领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也承担了许多国家级改革示范的试点任务,具有良好的教学成果孵化培育基础和条件,但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中,我省总体成绩还不够突出,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省教学成果的培育机制和评审机制。二是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积极性的需要。我省现行的省教学成果奖评审数量只有460项,与我省的教育规模、教学改革质量等不相称,亟须通过增加省教学成果奖评审数量、加大奖励力度,来更好调动广大教师探索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三是全面衔接国家教育成果奖的需要。我省现行教学成果奖在奖励等次设置、奖项划分、评审时间等方面与国家教学成果奖还不够对应、不够衔接,这也是造成我省国家教学成果奖成绩不够理想的原因之一,有必要在完善奖项设置,优化奖励等次等方面进行改革。

二、修订依据

《办法》修订依据包括:《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政发〔1997〕128号);《关于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函》(国评组函〔2021〕42号)等。

三、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主要包括评奖范围及对象、奖项设置及名额、申报原则及程序、奖项评审、奖励授予、异议处理等6个方面。相较于老《办法》,主要在奖项设置、奖励等次、奖励名额、评审规程等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完善奖项设置。把省教学成果奖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大类,并将高职教育从原来归口高等教育类调整至职业教育类。

二是增设特等奖奖励等次。由原只有一等奖、二等奖2个奖励等次调整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奖励等次。

三是增加奖励名额。表彰名额由460项调整为550项,并明确了三类奖项的具体名额,其中基础教育类165项,职业教育类180项,高等教育类共有205项。

四是优化评审规程。增加申报原则,明确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坚持引导优秀人才执着于教书育人、坚持示范引领等4条申报原则。完善申报程序,对三类奖项具体申报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优化省级评审工作,设立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基础教育类评审委员会、职业教育类评审委员会和高等教育类评审委员会。

五是完善奖励政策。明确奖励额度,特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同时,规定个人获得的省教学成果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奖金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记入获奖者个人人事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晋升、增薪的重要依据。

六是健全异议处理机制。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相关规定,增加了“授奖前需要公示”这一环节,明确省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省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如有异议,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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