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503X/2021-773182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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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成文日期: | 2021-10-22 |
索引号: | 00248503X/2021-773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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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成文日期: | 2021-10-22 |
我省出台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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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医保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在就业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定时间,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在就业地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登记的期限作为参保缴费的时间依据。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各地可根据平台企业推送的就业信息进行就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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