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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76177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9-11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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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9-11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日期: 2020- 09- 11 14: 38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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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省级专项规划综合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对《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浙政办发〔2006〕12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最新精神的需要。特别是去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相关新规定,需要修改原来的文件。二是落实“最多跑一次”理念、精简优化规划管理流程的需要。根据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要求,省政府建立了全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相应地对规划管理的流程作了优化调整,需要通过修订程序加以明确。三是适应规划管理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于2006年印发,由于时间较为久远,文件内容已经不能满足规划管理的实际要求,还有一些规定实际上已无法执行,如原文件中规定的省规划办协调审议的内容,因省规划办的撤销已无法执行,需要进行调整完善。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定,规划明确划分为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四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仅修饰发展规划。因此将《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文件名改为《浙江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规定》,里面的名称也相应进行修改。

二是按照《实施意见》流程规定,将原“规划立项、衔接审核、咨询论证、审批发布、实施监督”修订为“目录制订、组织编制、咨询论证、衔接审查、审批发布、实施监督”。

三是强化全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的应用,目录制订、征求意见、衔接、审批报送等环节均要求通过平台操作。

四是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增加了各类规划编制均须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的内容;

五是删除省规划办的相关内容和流程,并对规划衔接审查的有关要求作了规定;

六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增加了规划环评和水资源论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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