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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76177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9-08
文号: 浙政办发〔2020〕45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0-76177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9-08
文号: 浙政办发〔202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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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 日期: 2020- 09- 11 14: 32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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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制度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划体系,更好地发挥省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省级专项规划,是指除空间规划、区域规划以外的,以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民生、公共服务、安全保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各种行业规划、建设规划、专题规划,是全省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级专项规划是指导我省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促进市场提能升级、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对国家级规划和省发展规划在特定领域提出重点任务的细化落实,原则上限定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且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市场失灵领域。

第四条  省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是指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对象编制且内容较为综合的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是指以我省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民生、公共服务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且内容相对专一的专项规划;除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外的专项规划为备案专项规划。

第五条  省级专项规划管理程序包括目录制订、组织编制、咨询论证、衔接审查、审批发布、实施监督等环节。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级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录制订

第六条  省级专项规划编制应纳入目录清单管理,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或批准实施。属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七条  需要编制规划的部门原则上应于当年2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其中非涉密规划通过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申报,涉密规划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通过线下申报。

第八条  省级专项规划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名称、类型、期限、等级;

(二)规划申报单位、审批机关;

(三)规划编制依据;

(四)规划主要内容;

(五)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六)规划发布时间。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拟订省级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省政府审批,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条  根据批准后的省级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省发展改革部门在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上反馈审定后的规划名称、有关要求等内容,并统一赋码,“规划码”作为规划全流程管理的标识。

第十一条  规划赋码后,由省生态环境部门和省水利部门分别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是否需要开展规划环评或水资源论证。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根据情况实行滚动编制、动态调整。法律法规、中央和省明确要求编制的规划,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及时增补申报。

第三章    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规划赋码后,规划牵头单位应制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并立即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规划牵头单位形成规划成果后,除涉密规划外,应通过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视情征求国家主管部委和省内有关市县意见。涉密规划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通过适当途径征求意见。

第四章    咨询论证

第十五条 省级专项规划牵头单位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形成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对省级专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60%,且专项规划领域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1/3。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规划由规划牵头单位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他专项规划由规划牵头单位自行组织论证。

第十八条 对依法需要进行环评或水资源论证,以及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需要风险评估的规划,规划牵头单位应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衔接审查

第十九条  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应报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审查,必要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审查,未经衔接审查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非涉密规划衔接材料应通过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报送,涉密规划衔接材料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线下报送。衔接材料主要包括规划文本(含附图、附表)、规划编制说明(含意见征求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按规定需要规划环评、水资源论证或风险评估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专项规划的衔接审查,应以省发展规划为依据,并加强与省级空间规划、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衔接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布局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专项规划经衔接审查后,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衔接审查书面意见,并反馈规划牵头单位。

第六章    审批发布

第二十三条  规划牵头单位应将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非涉密规划通过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报送审核材料,涉密规划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线下报送,主要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含附图、附表)、规划编制说明(含意见征求采纳情况)、衔接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对报送的规划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会同规划牵头单位报省政府审批,由省政府发布(法律法规、中央和省有明确要求的除外),或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标注“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规划牵头单位联合发布;需省政府联合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同时报国家相关部委。省级一般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会同规划牵头单位联合发布。省级备案专项规划由规划牵头单位自行批准发布(法律法规、中央和省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非涉密规划应于发布一周内提交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备案,涉密规划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线下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七章    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内容涉密外,规划一经批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省级专项规划发布后,规划牵头单位应制订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落实专项规划规定的各类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为要求。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应当坚持以规划带项目、以项目排资金的原则,严格执行先编规划、后批项目、再排资金。在应编制规划的领域,对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二十九条  规划牵头单位应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结果向规划审批单位报告,非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通过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抄送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十条  经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或废止专项规划的,由规划牵头单位提出调整或废止的意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发布。

第三十一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建立违法违规案件举报制度,增强全民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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