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将制定医疗保障条例 互联网医药机构医药服务或将纳入医保支付
  • 日期:2020-09-01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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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8月28日下午,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草案)》,后续将以法规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为今后一段时间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提供了纲领遵循和路径方向。目前,我省已初步构建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了覆盖全省5300多万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安全网,但同时也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统筹层级低、制度政策碎片化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下,通过地方立法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实现省域医保治理现代化。

“作为全国范围内首部医疗保障综合性省级地方性法规,草案有三个特点,一是先行性,以配套文件加立法的形式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彰显了浙江医保改革对标‘重要窗口’的担当。二是系统性,草案以详略不同的规定对各项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三是开放性,草案兼顾了制度稳定性和灵活性,在与国家改革方向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给出浙江方案。”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没有稳健的筹资,保障待遇和基金可持续就无从谈起。当前医保基金面临的增收减缓和支出加大双重压力。草案按照5号文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准费率制度以及均衡筹资缴费责任的要求,根据我省情况及国家规定,在意见征求和数据测算基础上,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个人缴费占比的最低标准作了规定。同时,考虑到统筹区域内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草案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按规定临时性调整有关标准下限。

在统筹层次上,草案作了四方面规定:一是医保制度政策实行市级统一,逐步实行省级统一。二是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推进省级统筹。三是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四是促进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在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互联网医药机构医药服务可以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时结合“智慧医保”平台建设工作,对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应用责任、信息有序共享和利用、医保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监管推行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

此外,针对当前各类欺诈骗保行为逐渐呈现方式多样化、手段隐蔽化、利益链条化等特点,草案结合国家目前正在制定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从明确监督检查职责和监管措施、细化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等角度作了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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