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用口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日期:2020-08-31 14:59
  • 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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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税务局、各隶属海关:

口罩是最基本的疫情防护用品,对阻击疫情传播蔓延、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多方努力下,我省口罩产能产量迅速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复工复产和社会各界的需求,为我省实现“两手硬、两战赢”作出了重要贡献,也成为全球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的重要力量。当前,随着国内疫情的有效控制和口罩产能的充分释放,市场供求进入总体平衡的阶段,为引导民用口罩生产企业合理安排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正确引导民用口罩生产企业

(一)科学研判当前形势。准确认识当前口罩市场供求的阶段性特征,及时调整口罩行业运行定位和调控目标,做好行业有序平稳回归常态的措施储备。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口罩生产企业的调研服务,做好民用口罩生产和出口情况的监测预警。

(二)加强企业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新闻媒体、企业座谈、调研服务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民用口罩生产企业的宣传引导,及时跟踪、发布行业运行情况和市场变化信息,引导企业根据市场实际科学做好生产安排。在口罩行业大力推广柔性制造、共享制造等新模式、新业态,避免出现过度投资和产能严重过剩。

(三)引导企业回归主业。各地要进一步排摸掌握转产口罩企业的基本情况,制定促进转产企业回归主业的工作计划,分类采取引导措施。对于主业规模较大、优势突出、前景良好,目前口罩业务已经出现萎缩的转产企业,要优先鼓励回归主业;对于口罩规模不大、市场竞争力不强的企业,要适时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转型升级。

二、鼓励民用口罩有序出口

(四)指导企业依标出口和生产。充分发挥省医疗物资出口协调机制作用,在供需对接、生产协调、货源组织、注册备案、标准认证、海关通关等方面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市县联动,支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的民用口罩有序出口。

(五)推动企业和产品资质申请。各地商务、经信、市场监管部门对口罩生产企业要加强产品国内外质量认证的宣传和培训,积极向国家商务部报送我省符合条件的民用口罩企业,力争进入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六)加大对出口企业的政策支持。针对民用口罩生产、产品质量和标准认证、检验检测和市场秩序、货物申报和查验要求等方面突出问题,强化法规培训和政策指导。依托浙江出口网上交易会,主办防疫物资和医疗类专场。

(七)支持符合要求的产品加快出关。依托《长三角区域直属海关一体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与长三角区域海关的民用口罩等防疫物资通关合作。推行节假日预约通关制度和预约查验服务,持续释放杭州萧山机场24小时无障碍通关改革红利,提升民用口罩等防疫物资口岸通关效率。

三、切实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八)落实技术改造补助。按照《关于印发省级防疫应急物资保障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59号)要求,本次疫情期间列入清单的省级重点口罩生产(加工)企业,2020年1月20日至3月20日期间发生的技术改造投入,省与市、县(市、区)要抓紧按规定做好技术改造补助政策的兑现工作。

(九)落实投融资政策。高效精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和小微专项金融债等金融市场工具,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用口罩生产和销售企业的金融支持。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加强政银企对接,推广首贷、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切实提升民用口罩生产和经营企业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利性。

(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规范的重点民用口罩生产企业,推荐列入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四、加强质量监管和规范指导

(十一)强化质量技术规范指导。综合运用市场监管部门职能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的作用,继续增强对民用口罩生产企业的技术指导、标准帮扶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宣贯培训有关政策,指导企业有效防范生产经营风险。各地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帮扶活动,强化政策解读、开展培训指导、增加专人咨询、顺畅内部衔接、缩减申报流程,引导企业有序、规范申报。

(十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提升法规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加强产品质量自查和出厂检验,规范标识标签和警示说明,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对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企业,立即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严格依法处置;对发现产品涉嫌质量违法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向社会发布不合格产品企业名单,有效震慑不法分子。

(十三)深化价格监管。继续深化防控物资设备等价格监管,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通畅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防止价格异常波动因素从上游传导至口罩生产企业。

(十四)严把出口质量关。严格执行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从海关查验、捐赠出口企业选择、境内未上市产品出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全面加强对民用口罩的质量监管。强化对高风险企业布控,规范关区现场查验、取样送检标准与操作流程,加大对普通货物、市场采购和寄递渠道民用口罩出口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五)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管。深入推进防疫物资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整治行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刑事打击、信用惩戒、联合执法等手段,认真做好生产企业排查、产品质量抽检、认证检验规范、违法行为查处等各项工作,加大对民用口罩产业链信用高风险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坚决防止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乱象反弹。

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浙江省税务局  杭州海关  宁波海关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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